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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了遺體捐獻,但是我不想捐獻,好嗎?

法律分析:是的。那些自願免費捐獻遺體和器官的人需要填寫壹份申請,然後去附近的公證處進行公證。同時,登記受理站將向正式登記者發放由省紅十字會統壹印制的《自願捐獻遺體紀念證書》。生前未辦理遺體自願捐獻登記,但生前或死後其直系親屬要求自願捐獻遺體的。在取得死者工作單位或公證處的證明後,才能到登記受理站辦理接受遺體捐獻手續。

自願捐獻者可以改變或取消他們的登記。但必須先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公證。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未滿65周歲的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第十條活體器官的接受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通過救助等方式形成親屬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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