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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同壹法律的不同條款時,應當按照條款的先後順序引用。有沒有人知道以上規定的依據是什麽?

1.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引用法律、法令所列條、款、項、目的通知。

..................................................................................................................................................................................(2)、如果某條下沒有分段落,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首段”。比如《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十條只有第(壹)、(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壹款第×項”。(3)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中,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使用的,或者條款標有其他文字的,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全文及文號見/law/law_view.asp?id=1153)

2.上述通知並不意味著在條文順序中引用同壹法律的不同條文,如刑法第47條、第52條、第236條,是不恰當的。

3.條款的引用順序應符合法律關系。如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2000元。2.沒收作案工具。援引條款的順序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指控)、第四十七條(刑罰)、第五十二條(刑罰條款)、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條款)、第六十四條(沒收條款)。

4.如涉及條款,則應按照第壹、二、三段中的自然程序引用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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