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或者庫容10萬立方米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結構和泄洪、輸水及船只通行結構。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幹線、重要軍事設施和工礦區的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參照本條例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全國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所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大壩的安全負責。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