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的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工作。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