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條國家分類分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優先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過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進行壹次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過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