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我國《合夥企業法》的制定,標誌著合夥企業成為我國壹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我國修訂了《合夥企業法》,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為合夥私募基金企業的設立奠定了法律基礎。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壹般由投資管理機構或團隊作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事直接股權投資。其中,普通合夥人通常是由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公司或合夥基金。作為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制基金中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管理(實際操作中,基金管理也會委托給外部管理機構,壹般是GP的發起人)。本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只對本基金的投資負責,不具體過問本基金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壹般沒有股東會和監事會,只有合夥人大會,侵犯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