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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拒絕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主觀性:

不壹定。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無律師資格證書)也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具有公益性質,法律服務由財政撥款購買,向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壹般生活困難)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補貼由司法局發放。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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