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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下列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進行放貸;利用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存款所得資金放貸;不合格的貸款人向公眾提供貸款以獲取利潤;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借款;或者借款合同違法,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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