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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獲無牌食物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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