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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在審判證明有罪之前,被告被視為無罪”。

法律分析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壹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壹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實施的最低標準之壹。然而,在國內司法實踐領域,無罪推定原則並未得到充分認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包括三條規則:1,疑罪從無規則。即公訴方出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宣告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壹個派生標準,即任何案件的認定都必須依靠可靠、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的標準,就會形成壹個謎。無罪推定原則根據“不容置疑”的原則處理疑案,即在判決書上宣告無罪。2、起訴的證明規則。即原告負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己證明自己有罪。雖然他有權利反駁指控,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清白。3、沈默權規則。沈默權規則離不開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精神。任何人都不應該成為起訴自己的工具。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決定是否行使反駁指控的權利,是否配合司法機關,也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意誌和訴訟主體的地位,也體現了對人性的尊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舉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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