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工程質量負全責,不得違法發包或者肢解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並對其違法或者不當行為造成的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對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對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