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三、嚴禁插手他人辦理的案件;
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凡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人員,壹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
壹是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請客送禮;
二是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三、嚴禁插手他人辦理的案件;
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凡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人員,壹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