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
第六條國家勛章包括“國家勛章”和“友誼勛章”。
“* * *和國勛章”授予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做出重大貢獻、貢獻突出、道德品質高、群眾公認的優秀人士。
友誼勛章授予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
第七條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做出重大貢獻、享有較高聲譽、道德品質較高、得到群眾公認的傑出人士。
第十四條黨中央設立七壹勛章和榮譽稱號,中央軍委設立八壹勛章和榮譽稱號,分別按照《中國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和《軍功榮譽表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設立黨、國家和軍隊功勛簿。國家勛章、七壹勛章、八壹勛章、友誼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黨、國家和軍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勛章獲得者,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其功績應當記入功勛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