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夥伴
合夥人是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縮寫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執業律師
執業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法律律師。
3.實習律師
見習律師: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律師執業經歷,取得見習律師證書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主要是剛畢業的法學專業學生。
4.輔助律師業務的
律師助理是辯護律師和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以及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生。
5.管理人員
行政人員是帶有修飾語“行政”的人員,屬於“前傾後傾”的詞組,指的是依據法律和章程,負責或行使行政權、管理權、領導權的人員。
擴展數據:
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形式:
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
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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