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由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壹經制作,即具有法律效力,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經過協商,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書面文件。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壹旦載入法院調解書,就成為協議的具體表現,也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因此,法院作出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執行調解書時,當事人應當主動履行義務,同時應當積極配合被執行人,如提供必要的財產資料、協助查找相關財產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執行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措施。
調解書包括什麽內容?調解協議的內容包括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通常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賠償金額、具體時間和方式等。,並可作為強制性文件實施。
調解書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件,包括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執行時,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逾期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