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非訴訟案件有三種,即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非訴法律案件有兩個特點:壹是非訴法律案件的內容,既包括無爭議和無爭議的法律事務,也包括已經有爭議的法律事務;第二,解決非訴法律案件的途徑不是提交司法機關審理,也不是走法律程序,而是通過法律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人員訴訟外調解、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提交公證機關公證等非訴訟方式解決。
除了特別程序之外,新增加的催告、公示催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等程序,其實都是非訴訟程序。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中符合這壹特征的程序有民事訴訟法第15、17至19章規定的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