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工作計劃和規劃。
3.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監督管理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5、組織或參與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6、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調查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促進安全標準化。
7、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8、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監督安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確保安全基金足額提取,專款專用。監督落實本單位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工作。
9.負責本單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建立健全生產安全相關臺賬和事故檔案。
10,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