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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行為的區別如下: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規範行政組織及其職權的條件和程序、監督行政活動的總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壹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權力或者履行行政職責時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該行政主體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裁定的活動。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條。有關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的其他機關或者直屬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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