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有以下法律後果:(1)原告在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前撤訴的,視為未提起訴訟,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2)原告有權再次起訴。即原告撤訴後,在訴訟時效期間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3)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因此,撤訴後,原告仍可再次起訴,但要註意訴訟時效,以免因撤訴而喪失勝訴的權利。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撤訴案件的訴訟費雖然減半收取,但都由原告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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