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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從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角度,探討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普遍效力。

答: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於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國際法與國內法同構,構成當代人類社會完整的法律秩序。國際法作為規範國際關系的行為準則,具有普遍約束力,其效力影響到國際社會所有成員(國家)。

首先,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在國際關系中,壹個國家既然依據國際法承擔了國際義務,就必須忠實履行國際義務,不得以任何國內法為由否定其國際義務。

其次,從國內法的角度來看,壹個國家根據國際法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就有責任使其國內法與其國際義務相壹致。如果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盡管國內相關法院仍可根據其國內法的規定作出判決,但國家違反其國際法義務,必然導致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最後,國際司法機關壹再強調,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際法規定的,國家不能用國內法來改變國際法。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具有普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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