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漢市機動車號牌更換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壹)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
(二)車管所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未丟失、遺失、損毀的號牌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三)在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天的臨時行駛號牌。
二、領取臨時號牌,按要求填寫《臨時駕駛車輛登記表》,提交以下資料: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國產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和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拓印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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