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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醫療糾紛律師事務所

法律客觀性:

律師出席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書。這種方式是指雙方在壹方或雙方律師的參與下,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它的優點是可以做出比較規範的協議,但是它缺少的是律師的見證行為,不能讓協議產生很強的效力。無論采用哪種談判解決方式,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都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爭議協議實際上是壹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的協議不違反我國強制性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規定,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那麽,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呢?首先,要嚴格遵守我國合同法的總則。筆者建議對簽約過程進行公證。其次,要做到“意為真”。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認定醫療行為。可取的做法是先在協議中列出自己的觀點,然後陳述雙方都認同的事實。第三,糾紛發生後,雙方多處於對抗狀態。有的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患者脅迫的。事實上,並非如此。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脅迫只有在妳或者妳的近親屬被脅迫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第四,很多協議還約定“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事起訴”,這是違反法律的。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法規定的壹項權利。因此,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爭議協議無效。如果醫生擔心患者在協議簽訂後再次起訴,可以約定“醫患雙方基於債權債務關系放棄壹切訴訟權利”或者“因醫療糾紛引發的壹切債權債務關系到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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