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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沖突法的要旨是什麽?

是人民發動的政變推翻了現政權。按照沖突的主體,可以分為國家之間的武裝沖突和國內敵對集團之間的武裝沖突;

根據沖突的性質,可以分為構成戰爭狀態(即戰爭)的武裝沖突和不構成戰爭狀態的實際武裝沖突;根據沖突的程度和範圍,可分為全面和長期的武裝沖突以及局部和暫時的武裝沖突。不同類型的武裝沖突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擴展數據:

在現代國際法文獻中,有人將戰爭稱為武裝沖突,或者將其納入武裝沖突的概念。例如,1945以來的許多國際法文件都使用了武裝沖突的概念,這是對武裝沖突的廣義理解。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武裝沖突和戰爭這兩個概念是有區別的。

1949、12年8月簽署的日內瓦公約,都在其總則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公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方之間的壹切宣戰或任何其他武裝沖突,即使其中壹方不承認戰爭狀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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