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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是壹回事嗎?

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制度是指在訴訟開始後或者訴訟開始前,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未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所采取的各種強制保護措施。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今後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充分、順利的執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保護勝訴方的合法權益。強制執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執行文書的規定,運用強制力,迫使民事義務人完成義務,以保證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強制執行壹般是指判決生效後,原告或者被告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由法院執行機構實施強制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凍結或者查封被告可能轉移或者劃撥的財產,拒絕轉移等。,當然也可以在訴訟前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所述措施,院長會簽發搜查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護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護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由保管人保管。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壹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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