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將商品價格推得過高;
(二)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手段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疫情期間,故意囤積物資,哄擡物價,導致物資價格非正常上漲的,將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