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