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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追及效力

法律解析:物權的追索權效力,又稱物權的追索權,是指物權設立後,無論標的物在誰手裏,物權人都可以追求並直接支配。物權的追索效力是由物權的支配權決定的,這是物權與債權區別的壹個方面。由於物權具有追索權的效力,當標的物發生轉讓時,物權人可以直接基於物權行使自己的權利,可以充分保障物權人權利的實現。當然,物權的追索效力是有限的。當取得財產的第三人有償善意取得該財產時,即構成善意取得,物權的追索效力中斷,第三人可以取得被轉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只能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本部分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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