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法律上的“條紋”,目前只有壹些國家政策。
(2)既然沒有編制,怎麽能說是“公務員”呢?如果妳是公務員,妳應該找正式職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只能算是“另類”公務員。
(3)另外,各地還有什麽國家公務員、省公務員、縣公務員,都是按政策編制的。
2.“未被錄用的人員,連續就業滿30年後可以申請錄用嗎?”:
(1)能不能編,要看有沒有足夠的編制,看有沒有“批準”,而不是看有沒有“申請”!如果公司編制已滿,沒有空缺,再申請也沒用。此外,現有的編制正在縮小,增加的單位很少(新單位除外)。所以,如果公司沒有退休人員,沒有空缺,申請也沒用,只會惹惱領導。
(2)“工作滿30年”不是招錄的充要條件,而是充分條件:證明妳在單位有壹定的工作能力,具備單位這個崗位合格公務員的入職條件,但能否入職取決於妳是否有空,二位領導是否同意。
3.“有什麽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嗎?”目前唯壹可行的辦法是依據聘用合同申請人事仲裁,但人事仲裁的組織機構和仲裁規則還很不完善。壹般各地都是按照勞動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規定,參照勞動法律法規進行,仲裁機構的人員和勞動仲裁差不多,占不了多大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