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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社會保障支付的規定

1.《勞動法》第72條資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生病受傷;與工作有關的殘疾或職業病;失業;生育能力。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按照這個規定,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繳納未繳或少繳的社會保險費,罰款數額也很大。6.《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任相對減輕。只要用人單位及時支付,滯納金的責任不是很重。但與正常繳費相比,仍然是“昂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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