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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審理在適用之後。這個法律適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字第102號文件。:法發[2010]23號發布日期:2010-6-30實施日期:2010-6-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並依據《NPC司法鑒定管理常務委員會決定》、《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外國進行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四、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列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過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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