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關於業主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和建築區劃內的表決權。由於在建築物區分中存在如何決定物權所有人的爭議,各地做法不壹。為了解決這壹糾紛,《物權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