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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商業門面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物權法》規定的業主權利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部分使用權和收益權*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罷免權、知情權、監督權和罷免權;享受物業服務的權利;獲得行政機關協助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壹條* *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 *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與* * * *共同管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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