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界定所有者身份的壹般規則。明確界定所有權人身份的標準,對於貫徹《物權法》的規定意義重大,有必要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人民法院民壹庭負責人說。
同時,司法解釋規定,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的所有權人。
第壹人民法院負責人解釋,現實生活中,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大量房屋買受人合法占有、使用專有部分,但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以所有權人是否經過登記並依法取得所有權作為界定所有權人身份的標準,就會與現實生活發生沖突。這部分人對* * *的部分使用和對* * *行使管理權的需求更強烈,與其他業主的聯系程度更直接、更密切,有必要對其“業主身份”作出特殊規定。
“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自治秩序和建築物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的精神,司法解釋對本案中業主的認定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的業主。這樣的規定既能有效統壹司法評價標準,又符合物權法精神,適應現實生活。同時也可以引導這些人及時進行產權登記。”民壹庭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