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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的物權原則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與轉讓

讓,應當依法交付。

壹、法律的主要思想

本文是關於物權法中物權公示原則的研究。

物權的公示是指當物權設立和變更時,必須通過壹定的公示方式向社會公開該事實。

讓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以避免對第三人的損害,保護交易安全。這是由於產權的排他性

決定的性質。

第二,兩種宣傳方式

1、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的產權和

其變更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2.動產:交付是指動產的占有權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宣傳的兩個效果

1、公示要素原則:公示是物權變動的重要要素。

2.公示對抗:非物權變動的要件是公示的,不公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我國以公示要件原則為原則,公示對抗除外,如土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無需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如因繼承、法院判決、事實行為等引起的物權變動。,壹般都是

壹種不需要登記或交付的宣傳方式。但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未經申報登記,不得處分。

四。對法律法規的評論

本文作出了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示,可以產生所有權地位合法性的推定。

物權公示原則具有以下意義:

1.維護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關系的穩定和安全;

2.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3.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

4.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才能保證物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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