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壹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檢查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並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書面建議,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為了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將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的保險費,扣除應收部分後,退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