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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檢查辦法是什麽時候實施的?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於2011 1生效。

根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 * *侵害業主利益承接查驗物業的,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未經驗收承接物業,因物業的部位、設施存在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物業費包括哪些項目?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包括外墻、樓梯、走道、電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器、設備、機械設施等的管理費用。

2.管理人員的工資,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共事業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澆草等。

二、物業費收取標準

1,壹級收費標準為1.00元/月每平方米(含稅費)。

2.二級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75元/月(含稅費)。

3.第三級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50元/月。

法律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檢查承接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檢查,加強對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檢查承接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驗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進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檢查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明確、保護業主財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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