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壹)業主自用的歸業主所有;
(二)利用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企業的費用;
(三)公共* * *的使用權由業主共有,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的管理責任和相關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列單位不得強制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費用,也不得因物業管理企業拒絕收取相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費用的,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