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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是誰?

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定義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壹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主體地位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消費權益受到保護的個人。

這壹定義既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也符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有些單位購買商品是為了員工日常消費,最終會被社會成員個人使用)。

擴展數據

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意願、興趣、愛好和需求,自主、充分地選擇商品或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選擇自己的運營商;

(2)有權自主選擇產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四)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5)有權選擇和決定采購商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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