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住宅單元數量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