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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完畢後的不作為犯罪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刑罰執行完畢後,漏罪的相關原因如下:1。刑期屆滿後,發現漏罪與前罪數罪並罰不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判決宣告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應當追訴而未判決的,應當依法分別定罪量刑;2.對不作為單獨處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全部犯罪事實可以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享受合並處罰帶來的權益;3.漏罪與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的前罪合並處罰,可能對被告人不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對被告人更加不利。減刑裁定減少的刑期不計入已執行的刑期。判決執行後發現遺漏的,如果遺漏在追訴時效範圍內,需要另行起訴。不在追訴期限內的,不能再次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處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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