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
(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2、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擴展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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