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侮辱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對婦女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首先,主觀上,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具有違背婦女意誌的本質特征。違背女性意願,即未經女性真正同意。如果女性認同行為人的行為,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女性認同施暴者實施的各種猥褻、猥褻行為,如果用猥褻語言調情,自然不是侮辱女性。其次,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雖然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猥褻兒童壹人以上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