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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西方的“法”有什麽區別?

西方主流法學院的觀點

自然法學家是第壹個區分法律和法律的人。他們嚴格區分自然法和實在法:自然法是超越時空的,是實在法的原則和“藍圖”;自然法是正義、理性等自然規律的體現,是壹種永恒的先驗的東西。自然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是19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家在理論上進壹步區分了法與法。康德認為,法律是“自由的普遍法則”;而“法律是使任何人的意識行為按照普遍本性真正與他人的意識行為相協調的所有條件的綜合。”黑格爾指出:“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而這種自由的理念要想具有普遍性、現實性和有效性,“就必須獲得它的普遍形式”,這就是法。所以,法與法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

現代社會同時提倡民主和法治,法律也有合法性問題。法律必須體現社會正義的要求,得到人民的認可,符合社會生活中法律權利的要求,這也是區分法與法的最根本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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