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含有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仔細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必要時可以委托有壹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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