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適用比具有上述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更重的刑罰或者更長的有期徒刑。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含義:(1)從重處罰必須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進行。超出法定刑範圍的,屬於“加重”而非“從重”。(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3)從重處罰的提法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4)“從重”的處罰只能是適度從重。這裏必須明確兩點:第壹,較重的刑不壹定在罪刑單位量刑幅度的中線以上。第二,要正確估計從重處罰的社會危害性,做到“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