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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學中的古希臘羅馬法理學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中,相對來說,沒有多少成文法、更不用說獨立的法理學。比如法律是上帝賦予的還是人決定的,法律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還是理性,是法治還是壹人統治,法律與民主、自由、平等的關系,法律與國家的關系,自然法與實在法的關系等等。,這些思想壹直對後來的法理學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律極其發達。從公元前5世紀的《十二銅表法》到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律(公元12世紀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謂是蔚為壯觀。羅馬法的發展帶來了羅馬法學的相應發展,而羅馬法學的發展又是推動羅馬法發展的重要條件。羅馬共和國末期的哲學家、政治家西塞羅首先根據斯多葛派哲學系統地提出了自然法理論,為羅馬法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在西方歷史上,第壹次形成職業法學家群體是在羅馬帝國早期,第壹次出現了法學流派和學派:拉貝奧學派(普羅庫盧斯學派)和卡爾托學派(薩賓學派,見羅馬法),第壹次寫出了大量的法律著作。羅馬五大法學家之壹蓋尤斯的《法律的階梯》是已知最早、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律著作。羅馬法學家以他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解決方案推動了羅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對簡單商品生產的法律關系作了比較完整的闡述,對後來歐洲民法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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