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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取保候審通知書

法律主觀性:

取保候審是壹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壹般根據案件情況采取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式結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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