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經剪切、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會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訴訟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循合法、客觀、全面的原則。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函件、票據、賬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