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