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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規定成年人18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壹條

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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